宏川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7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1、公司由于 1 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
离职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65
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8 人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取消 1 名授予股票期权离职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减
少 1 名授予股票期权人员的股票期权份数,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00.0000 万份调整为 98.5000 万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3、董事会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
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26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
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26 日,并同意授予 65 名激励对象合计 98.5000 万份股票期权,
授予 8 名激励对象合计 50.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香林 巢志雄 肖治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