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19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兼顾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等因素,《公司章程》中关于
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
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
股票股利。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的周期和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
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制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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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实施。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计划: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
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
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
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
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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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
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
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
含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
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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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
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
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
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连续 2 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其中包含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
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
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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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
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八、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购买资产、购买设
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
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其他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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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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