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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9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

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企业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且执行有

效,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

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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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政

策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

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四、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形,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也不存在违规

情形。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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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经对本次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核查,认为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以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甘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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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是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南通阳鸿业务发

展需求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该事项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内容。

    八、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九、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

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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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

于项目的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发展的积极影响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进全面了解。

       十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承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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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十五、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七、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

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特别重视了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能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及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

下,制订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规划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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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

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所提供的

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严格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

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任

何违规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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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巢志雄       肖治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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