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9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
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企业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且执行有
效,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
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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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政
策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
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四、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形,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也不存在违规
情形。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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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经对本次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核查,认为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以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甘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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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是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南通阳鸿业务发
展需求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该事项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内容。
八、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九、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
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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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
于项目的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发展的积极影响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进全面了解。
十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承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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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十五、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七、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
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特别重视了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能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及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
下,制订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规划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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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
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所提供的
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严格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
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任
何违规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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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巢志雄 肖治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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