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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9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9-057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

会〔2019〕6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 号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

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

                                 1/7
的企业,应根据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

调整,并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2、会计准则修订

    (1)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

下简称“财会〔2019〕8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

内施行。财会〔2019〕8 号要求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0 起施行修订后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进

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

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

称“财会〔2019〕9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要求企业

自 2019 年 6 月 17 起施行,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准则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准则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2/7
    公司按照财会〔2019〕6 号的要求,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

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

    2、会计准则修订

    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按照财会〔2019〕8 号的要求执行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按照财会〔2019〕9 号的要求执行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

8 号、财会〔2019〕9 号的要求执行相关会计政策,其余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根据财会〔2019〕6 号有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

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

                              3/7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

账款”二个项目。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

账款”二个项目。

       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项目之后,将“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调

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损失以“-”列示。

       “研发费用”项目补充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

销。

       利润表在“投资收益”下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

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

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

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

                                4/7
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会计准则修订

       1、财会〔2019〕8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

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

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

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

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

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

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的相对

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及其原因”。

       2、财会〔2019〕9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

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使得

                                5/7
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

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

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

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

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

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的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

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会〔2019〕6 号、财会

〔2019〕8 号、财会〔2019〕9 号的要求进行的调整,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6/7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

的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

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9 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