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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31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0-103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 号)

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6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7,000.00 万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65,909.84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0)第 441ZC00247 号)。

    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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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

  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

  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专户金额(万元)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
                                           940101230900002799           66,250.00
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简称“甲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

  简称“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存单方

  式存储。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2/4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欣静、朱晓丹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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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

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

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

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2、《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 441ZC00247 号)。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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