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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宏川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2020-11-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宏川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宏川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会
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
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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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关于召开“宏川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2020
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召开本次会议。

    2020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
司债券持有人发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宏川转债”2020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公告本次会议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等内容。

    本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
宾路6号1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军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截止至债权登记日2020年1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宏川转债”债券持有人有
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宏川转债债券持有人。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宏川转债”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4名,持有“宏
川转债”未偿还债券共57,975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5,797,500元,占
“宏川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8653%。

    3、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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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定了两名债
券持有人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7,975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5,797,500元,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0%;反对0张,所
持未偿还债券面值0元,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0%;弃权0张,其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0,占出席
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
额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宏川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公司本
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
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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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宏
川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马卓檀              见证律师:王彩章

                                          张韵雯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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