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2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
果对应的行权系数未达到 100%,对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一期
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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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
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86 名激励
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86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
265.0147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
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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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并同意授予 119 名激励对象合计 1,000.0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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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巢志雄 肖治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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