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关于“宏川转债”2021年付息的公告2021-07-12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1-080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川转债”2021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宏川转债”将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
每 10 张“宏川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16 日
3、除息日:2021 年 7 月 19 日
4、付息日:2021 年 7 月 19 日
5、“宏川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
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6、“宏川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
凡在 2021 年 7 月 16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
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 年 7 月 16 日(含)前卖出本期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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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 号)
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67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7,000.00 万元。根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宏川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度
付息一次,现将“宏川转债”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
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宏川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8121
3、可转债发行量:67,000.00 万元(670.00 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67,000.00 万元(670.00 万张)
5、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7 日
6、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
7、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 年 1 月 25 日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
8、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
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9、付息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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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
金和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
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
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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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
担。
10、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3、可转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
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宏川转债”
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4%,本次付息每 10 张“宏川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宏川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3.20 元;对于持有“宏
川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
息 4.00 元;对于持有“宏川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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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4.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16 日
2、除息日:2021 年 7 月 19 日
3、付息日:2021 年 7 月 19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宏川转债”全体债券持有
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
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
(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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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
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
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需了解“宏川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9-88002930
传 真:0769-8866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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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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