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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1-21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一月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the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宏川智慧”)的委托,作为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
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
论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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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三、 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集团”)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
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宏川智慧、龙翔集团及相关交易
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
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
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
机构的报告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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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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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龙翔集团主营业务为石化产品生产商、贸易商和终端用户提供仓储综合服务

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具体包括装卸、仓储等。龙翔集团在中国境内的主体包括

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宁波宁

翔液化储运码头有限公司、宁波新翔液体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和天津天龙液体化工

储运有限公司。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G5990 其他仓储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G59 仓储业”。

   二、关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范围内的相关规定

     2018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

“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

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

     2018 年 7 月 23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

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规定:“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

工等高排放行业,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错峰生产方案

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

     2020 年 2 月 26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办

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规定:“经商国家统

计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

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

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

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021 年 5 月 31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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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规定:“‘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

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

     2021 年 6 月 22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指“两高”行业,主要包

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

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

“两高”项目,是指“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

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

沥青防水材料等 16 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龙翔集团不存在上述文件界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范围,

故龙翔集团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本补充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五份,本所留存一份,其余四份交付公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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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属于
“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贾宗达




负责人:         杨晓明                        经办律师:       卜德洪




                                                     202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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