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2022-04-09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
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
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期间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网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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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方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
件、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
满后,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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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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