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
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企业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且执行有
效,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
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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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预计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
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未来三年(2019-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
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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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形,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也
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
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特别重视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
建议,能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及可持续发
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制订了连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规
划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我们同意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六、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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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
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八、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以及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
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57 名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
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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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
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
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
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5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49.4676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的 20.7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所提供的担
保均严格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提供担保的任何违规担保情况。
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
良好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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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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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邱晓华 王开田 郭磊明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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