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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3-032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

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5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

简称“解释第 15 号”)。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企

业应当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

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

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该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实施,规定企业应当对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

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

响需进行追溯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交易,需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

                               2/5
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 2022 年 11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则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和解释第 16 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解释第 15 号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在判断亏损合同时,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

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

金额等。

    (二)解释第 16 号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3/5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

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

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

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

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

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要

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


                             4/5
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

的变更,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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