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3-032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
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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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
简称“解释第 15 号”)。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企
业应当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
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
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该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实施,规定企业应当对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
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
响需进行追溯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交易,需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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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 2022 年 11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则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和解释第 16 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解释第 15 号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在判断亏损合同时,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
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
金额等。
(二)解释第 16 号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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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
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
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
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
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
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要
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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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
的变更,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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