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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8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则
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
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
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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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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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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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披露联络人主要负责协调和组
织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宜;
   (二)在涉及本制度第八条的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向内
部信息披露联络人报告,由信息披露联络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和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好交由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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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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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该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
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已经公开的信
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办理业务需要,确需向行政管
理部门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保
密提示函,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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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
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
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
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
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
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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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
状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
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
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
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
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
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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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
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内幕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
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
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公司对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
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公司对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
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第 9 页 共 10 页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三十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
与其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已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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