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18-10-2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对锋龙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4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22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463.9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581.15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2,882.77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18]75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周期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设备
管理部、采购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
或信用证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设备管理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填制内部用款申请
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
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
证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情况汇总表,抄送保荐
机构。
4、经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财务部将
当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
资金专户中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
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
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九州证券认为:
(一)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核程序。
(二)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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