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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
   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一百〇七条进行修
   订。同时,公司拟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并授权
   公司管理层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后续意见(若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并办理相关手续。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
   下:



 原条款(2018 年 5 月版《公司章程》)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二)要约方式;                     之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的条款保持不变。

         《公司章程》的最终修订稿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公司将在正式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