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关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2-28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通知,对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进行
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
1、变更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
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
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公司通过复核固定资产
实际使用情况,发现部分车间生产专用设备的原有折旧年限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情
况。为了更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64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该类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折旧年限调
整为原有折旧年限的 60%,将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 10 年变更为 6-10 年。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专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 5% 9.5%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专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6-10 5% 9.5%-15.83%
5、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
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
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调整。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以前年度财务
数据。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9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
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的相关规定,充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后
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
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进行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
和本次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估计
及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此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
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
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