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2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6,939,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078 %。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4 号)核准,于 2018 年 3 月向社
会首次公开发行 2,222 万股 A 股股票,并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666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增加至 8,888 万股,其中:限售流通股 6,666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2,222
万股。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总股本为 8,888 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 6,66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桐庐浙富桐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李中、雷德友、卢国华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10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上述全体股东补充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
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
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执行。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
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如公司根据该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届时如其继续担任董
事职务,且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时,承诺其将在董事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该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股东后续追加承诺、
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6、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6,939,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078 %;其
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232,3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61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4 名,其中 1 名为境内法人,3 名为
境内自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桐庐浙富桐君股权
1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3,330,000 3,330,000 3,330,000
(有限合伙)
2 卢国华 1,203,180 1,203,180 300,795
3 李中 1,203,180 1,203,180 300,795 注1
4 雷德友 1,203,180 1,203,180 300,795
合 计 6,939,540 6,939,540 4,232,385
注 1:卢国华现任公司董事,李中现任公司董事,雷德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前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
动的相关规定及其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5、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
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
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锋龙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审查,保荐机构认为:
1、锋龙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2、锋龙股份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所作的承诺;
3、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锋龙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锋龙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