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3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杜商精机(嘉兴)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按照持股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是出于企业战
略发展和布局市场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向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格式和会
计准则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关于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或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
告期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没有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俞小莉、吴晖、张军明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