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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3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
称“财政部”)相关通知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
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
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
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
称“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财会〔2019〕
6 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
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
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通知附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述
财会〔2019〕6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
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财
会〔2019〕8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
修订,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3、债务重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
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在所有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日期及会计处理方法

    1、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会〔2019〕6 号,公司在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
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当期财务报表格式的同
时,需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财会〔2019〕8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
进行调整。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
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债务重组

    根据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
溯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财会
〔2019〕8 号、财会〔2019〕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
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债权投资”、“其
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等项目。其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
值。

       3、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
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利润表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
益(损失以“-”号填列)”、“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
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等。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
示)”。
       5、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
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填列。

       6、对于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若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
预计未来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均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也不转入“一年
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仍在“递延收益”项目列报。

       7、“研发费用”项目不仅包括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
出,还包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8、“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项目不再包含债务重组损益,具体列
报项目需关注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的进一步指引。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变化仅对财务报表列示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
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
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
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
露要求等。

       本次公司适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会
对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债务重组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本次公司适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不会对变更
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
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文件进行的合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格式和会
计准则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
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
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