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10-25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8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
称“财政部”)相关通知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
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解决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实际问题,针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分
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称新
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
(财会〔2019〕16 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9〕
16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二)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
起,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
16 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16 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9〕16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并对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
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
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
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
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
次进行调整;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
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变化仅对财务报表列示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16 号
文件进行的合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
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
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