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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6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
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监管协议。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晖、俞小莉、张军明
                                                       202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