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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8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
业交易行为,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
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1.9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
金管理,该额度可滚动使用,自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三、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23 号),
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累计金额为人民
币 7,095,350.37 元,与实际情况相符。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没有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认为本次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
要,预先投入数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公司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 7,095,350.3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晖、张军明、俞小莉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