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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告2021-04-23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累计总金额不超过 6,000 万美元或其他币种的等值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最长交割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

    因公司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中以外币(主要为美元)结算的销售收入占比较
高,为有效规避和应对汇率波动等对公司及子公司带来的风险,减少对公司及子
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同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利率的变动风
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利率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

    公司及各子公司将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期
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且最长交割期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及各子公司
                                  1/5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
利率风险为目的。



    三、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经公司及子公司预测,2021 年度拟累计开展不超过 6,000 万美元或其他币
种的等值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
况、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有效期限自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1、合约期限:与基础交易期限相匹配,最长交割期不超过 12 个月。

    2、交易对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
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3、流动性安排:金融衍生品交易以正常本外币资产、负债为背景,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相关金融
衍生品交易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
额不应超过授权投资额度。

    4、其他条款: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
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四、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
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
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

                                  2/5
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将做好以下几点风险
管理措施:

     1、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应首选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
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2、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际操作中,选择结构
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为防止远期结售
汇延期交割,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
逾期的现象。

     3、加强对公司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
序。公司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
慎重选择公司交易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约签
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
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
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3/5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有利于减少因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防范
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
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
核程序,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内控程序健全。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规避汇率等波动的风险,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

    (一)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利率的变
动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利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公司已制定严格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控
制措施、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控制交易风险。

    (三)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
的审核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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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
融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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