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核查意见2021-04-2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作为浙江
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自有资金,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
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主要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
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以及进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
国债逆回购、收益凭证、资管计划等方式的短期现金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
其他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信托产品。
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现金管理的额度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
       二、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
    2020 年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的理财产品累计 1,560 万元,实现
收益 6.61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含子公司)账面持有自有资金
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 710 万元。
    除开展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委托理财业务,2020 年度
公司未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1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现金管
理制度》,对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核算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
定,规范公司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自有资金现金管理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
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安
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2020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进行证券投资操作,未发现有超出审批权限或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董事会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低风险证券投资是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
暂时闲置资金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资产管理优化行为,2020 年,公司的证券投
资理财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现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正常开展,没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的情形。
    本报告期公司证券投资实现正收益,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短期财务
收益。2021 年,公司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继续通过证券投资理财
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提高短期财务收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委托理财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行为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2020 年度的证券投资提高了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规模可控,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风险控制措施有效,资金安全能够得
到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以及独立董事意见,核查公司账
户交易记录、资金支付凭证及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查阅《公司章程》、《投资管
理制度》等制度,与相关管理人员就投资情况、实施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沟
通,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理财
产品的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存


                                     2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继亮                        何泉成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