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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5-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于 2018
年 4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州证券”)担任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因 2020 年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锋龙股份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聘请西南证券担任锋龙股份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因此,西南证券承继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保荐机构九州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西南证券对
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相关持续督导期已结束,根据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联系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保荐代表人:王继亮、何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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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3-63786194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Fenglong Electric Co.,Ltd.
    注册资本:142,208,000 元
    法定代表人:董剑刚
    注册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 号
    经营范围:制造:汽车零部件、电机、电器及配件;销售自产产品;进出口
业务。
    董事会秘书:王思远
    联系电话:0575-82436756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以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锋龙股份进行尽职
调查、规范整改;统筹协调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锋龙股份的委托,组织编制相关
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批准,与锋龙股份共同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安排;协助锋龙股份完成股票
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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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变化
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机构变更及理由
       2020 年 9 月 23 日,锋龙股份与西南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聘请西南证券担任
锋龙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承继锋龙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机构九州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王继亮先生、何泉成
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原“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变更情况
       考虑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片高端装备智造产业聚集区的工业用
地有着更加便捷的交通区位条件、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地质条件,有利于公
司引进研发相关人才,项目实施地点由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 号变
更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片高端装备智造产业聚集区,将实施方式由现
有厂房升级建设项目变更为购置土地建设项目;考虑到购置土地建设存在一定的
周期,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0 年 4 月 30 日调整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
       上述调整情况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通过购置土地建设研发中心的实施方式本身建设周期较原先方式更长,
需要更周全且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利用好地块优势,根据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进度研究后,公司预计需要将研发中心新建项目的完成时间由 2021 年 4 月 30
日推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项目延期调整情况已经公司 2020 年 7 月 16 日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原“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年产 1,600 万件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
目”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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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当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贸易环境的变化,基于合理、科学、审慎利用
募集资金的原则,将项目的完成时间由 2020 年 4 月 30 日调整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考虑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片高端装备智造产业聚集区的工业用地
有着更加便捷的交通区位条件、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地质条件,能够为公司
引进高层次人才、便利客户来访、提高原材料供应效率和提高管理效率带来帮助,
将项目实施地点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变更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
术开发区南片高端装备智造产业聚集区;项目实施方式由现有土地建设项目变更
为购置土地建设项目。由于公司主营业务园林机械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园
林机械市场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由锋龙股份实施该项目,能够提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效率和资金使用率,故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
变更为锋龙股份。
    项目完成时间的延期已经公司 2019 年 1 月 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变更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由于通过购置土地建设厂房的实施方式本身建设周期较原先方式更长,需要
更周全且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利用好地块优势,根据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进度
研究后,公司预计需要将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的完成时间由 2021 年 4
月 30 日推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项目延期调整情况已经公司 2020 年 7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年产 1,800 万件汽车精密铝压铸零部件新建项目
变更情况
    公司通过优化产线整合、合理规划区位、改造现有厂房达到募投项目要求,
将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改建现有厂房,并在改建后的厂房实施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同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0 年 4 月 30 日调整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
    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已经 2019 年 1 月 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19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目完成时间
的延期已经公司 2019 年 12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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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机
构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上市
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锋龙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
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
锋龙股份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
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保荐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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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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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继亮                       何泉成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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