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7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管理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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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六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主动、及时地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公
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违法违规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第九条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
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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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内幕人
士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
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
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暂缓
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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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
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
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的
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
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
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
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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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
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
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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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
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进行预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
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
代替。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
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 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
额] 应不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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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将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
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
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
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 50%以
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
于零;
(三)因触发《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
首个会计年度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
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
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第三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
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
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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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
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
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的内
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
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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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大额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
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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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五)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六)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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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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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
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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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条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情形时,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为准。
第五十二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
见应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离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当适用前款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
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一款要求的时限。
对于未达到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十八或者第四十九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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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照第四十八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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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5、上市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办公室
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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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透露、泄漏
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
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
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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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
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
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3、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
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4、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6、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
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层的责任: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2、经营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以及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事项。总经理和有关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营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
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
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
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
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或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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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事项,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5、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
交;
6、经营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
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
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5、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
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3、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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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
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5、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6、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
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
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十三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
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自查表》相关
事项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第七十五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提
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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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
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七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
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
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七十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
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
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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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
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八十三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告
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予以审阅。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
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八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应分别召开董事会
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
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
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
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
相应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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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
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
交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员审核签字后,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
义发布;
4、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
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九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九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
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1、公司董事长;
2、总经理;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
司的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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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
获得信息。
第一百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
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
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
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〇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〇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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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〇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即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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