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
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要求,适应公司
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
或重要缺陷。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
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
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现任审计
机构,在 2022 年及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圆满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其在业务的处理上具有丰
富的经验,其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执业道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方面均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薪酬方案兼顾了公正、激励与独立性,充分考虑了公
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确保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有利于充分调动非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
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
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现有业务的持
续稳定发展。公司本次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
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公司
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
权期限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直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
风险、节约财务成本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人民币汇率和
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防范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
造成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内控程序健全。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九、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暂时闲置的 0.3 亿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和 1.0 亿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该
额度可滚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收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制定了《现金管理制度》,内控程序
健全。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十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延期,是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建设项目的客观实
际,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除与子公司
之间的资金往来之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或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没有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十四、关于 2022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委托理财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 2022 年度证券投资行为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2022 年度的证券投资提高了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规模可控,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风险控制措施有效,资金安全能够得
到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关于 2022 年度衍生品交易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原因系公司出
口业务较多、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利于防范汇率及
利率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军明、王帆、杭丽君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