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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以证监许可[2020]3335 号
文《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公司”)于 2021 年 1 月完
成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西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联系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保荐代表人                   王继亮、肖霁娱

联系电话                     023-63786194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2023 年 4 月,何泉成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锋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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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西南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肖
                            霁娱先生接替并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
                            职责。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Fenglong Electric Co.,Ltd.

证券代码                    002931.SZ

注册资本                    199,091,200 元

注册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剑刚
                            制造:汽车零部件、电机、电器及配件;销售自产产品;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
董事会秘书                  王思远

联系电话                    0575-82436756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对锋龙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期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西南证券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西南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
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西南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锋龙股份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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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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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机构认为:锋龙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
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
锋龙股份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
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保荐事项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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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继亮                        肖霁娱




   法定代表人:




                          吴 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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