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1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5 号)核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61 元,共计募集资金 44,0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9,827.56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8]110013 号。)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多线切割机、研磨抛光机扩产项目 13,975.00 13,761.91
2 智能装备生产项目 20,079.73 19,773.56
3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6,389.51 6,292.09
合计 40,444.24 39,827.56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放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已
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募集
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开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号 主体 账户账号 存放金额 用途
多线切割机、研
交通银行股份有
1 公司 439899991010003083517 13,761.91 磨抛光机扩产
限公司益阳分行
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
智能装备生产
2 公司 份有限公司益阳 43050167620500000366 19,773.56
项目
资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研发中心扩建
3 公司 份有限公司益阳 1912023029200052879 6,292.09
项目
资阳支行
三、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更好地实施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的实施地点由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发区马良北路 341 号变更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长兴路与许龙路交叉的西北角区域,指定下属全资子公司宇晶机器(长
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作为该项目实际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
告》,刊登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鉴于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化,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由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
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
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开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号 主体 账户账号 存放金额 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 多线切割机、研磨
1 公司 439899991010003083517 14,016.61
限公司益阳分行 抛光机扩产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
2 公司 份有限公司益阳 43050167620500000366 2,090.00 智能装备生产项目
资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3 公司 份有限公司益阳 1912023029200052879 5,305.88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资阳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4 子公司 368150100100260033 210.00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限公司长沙分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研发
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
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小雨、王鹏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子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海
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
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