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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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已于2020年2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湖南宇
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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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3月2日14:30时在湖南省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发区
马良北路341号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于2020
年3月2日如期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
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杨宇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20年2月25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本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网络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5,205,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05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2,810,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104%。
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1,309,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之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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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上
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15,42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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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9,15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566%;反对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15,42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9,15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566%;反对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15,42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议案表决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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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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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陈国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顾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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