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湖南宇 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9日14:30时在湖南省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发区 马良北路341号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于2020 年5月19日如期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 的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杨宇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20年5月13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本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网络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7,243,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4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2%。通 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之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确认2019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确认2019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11、《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1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20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 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7、8、9、10、11、13涉及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5,20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11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5,20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11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确认2019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5,20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11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确认2019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5,20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11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5,20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11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5,20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11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13、《关于公司2020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3,17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890%;反对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1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5,20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11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顾慧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