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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晶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核查意见2020-05-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晶股份”)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
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8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宇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就问询函中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 1:年报显示,湖南晶博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晶
博”)为公司 2019 年新增的第三大客户,公司 2019 年对其销售额为 3,251.04 万
元,2019 年末公司对其应收账款余额为 3,475.61 万元,其他应收租赁费余额为
110.09 万元。中泰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9 年新增的第五大客户,
公司 2019 年对其销售额为 844.83 万元。

    有媒体报道反映,公司与湖南晶博可能存在员工交叉、湖南晶博为公司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投资企业等情形。请公司从股权关系、人员安排及管理控制
等角度,核实媒体报道所述事项是否属实,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是否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湖南晶博,公司与湖南晶博是否实质上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
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

    一、股权关系

    保荐机构查阅了晶博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资料,取得了晶博公司股东出
资凭证;保荐机构核查了宇晶股份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自 2016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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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的银行流水;走访了晶博公司所属管辖权管委会。经核查,未发现宇晶
股份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投资晶博公司的情形;晶博公司与宇晶股份系客户和供
应商关系,宇晶股份未持有或投资晶博公司,不存在宇晶股份控制晶博公司情况。

    二、人员安排

    保荐机构访谈了晶博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并访谈了宇晶公司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财务总监;核查晶博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构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构成及员工名册;核查宇晶股份员工名册、社保公积金缴纳名单;查询了
媒体报道中涉及相关人员宓石磊、邹平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并对上述人
员进行了访谈,未发现晶博公司与宇晶股份在职员工存在交叉情形。宓石磊曾任
职于晶博公司,后离开晶博公司;宇晶股份看中其在光伏行业经验,后于 2018
年 9 月入职宇晶公司。邹平系宇晶股份向晶博公司销售设备后,根据行业惯例,
在晶博公司驻厂进行售后和维修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管理控制

    保荐机构现场走访晶博公司、访谈晶博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晶博公司
财务人员,并走访了晶博公司所属管辖权管委会。晶博公司目前财务人员两名,
未曾任职于宇晶公司,与宇晶股份财务人员不存在重合情形。晶博公司具有独立
的财务管理体系且未受宇晶公司控制。保荐机构亦查看宇晶公司财务系统及凭证,
未发现宇晶公司控制晶博公司账务管理情形。

    同时,晶博公司、宇晶股份出具声明,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核查,未发现宇晶股份与晶博公司存在员工交叉、财务控制、
直接或间接投资等关联关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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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2: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多线切割机和研磨抛
光机扩产项目、智能装备生产项目的投资进度分别为 14.03%、30.52%、59.87%,
“多线切割机、研磨抛光机扩产项目”延期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研发中心扩建
项目”和“智能装备生产项目”按原预期完成。请说明截至目前上述项目的进展情
况,是否出现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6.5.2 条、第 6.5.9 条等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

     一、截至目前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募投项目的投入进展情况如下:

                                 截至 2019    截至 2020 年 5 月                       预计达到
序                    拟投入募集                                  截至 2020 年 5 月
       项目名称                  年末已投入   22 日已投入金额                         可使用状
号                  资金(万元)                                    22 日投入进度
                                 金额(万元)     (万元)                              态
     研发中心扩建                                                                     2020 年
1                     6,292.09      882.97          900.69            14.31%
         项目                                                                         7月1日
     多线切割机、                                                                     2020 年
2    研磨抛光机扩    13,761.91     4,199.86        6,656.86           48.37%
         产项目                                                                       7月1日

     智能装备生产                                                                     2020 年
3                    19,773.56     11,838.59       14,516.80          73.42%
         项目                                                                         7月1日
      合计           39,827.56     16,921.42       22,074.35          55.42%


     二、是否出现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募投项目多线切割机、研磨抛光机扩产项目和
智能装备生产项目累计投入占比分别为 48.37%和 73.42%,未出现影响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6,292.09 万元,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已投入 900.69 万元,剩余 5,391.40 万元尚未使用,相关募投资金
进度预计将晚于预期。根据公司的说明,为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公司管理层
基于 2019 年宏观环境下行、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并充分考虑 2020 年初新冠疫
情等影响,对该项目募集资金投入保持审慎态度,对投资节奏进行了合理控制。
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合理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若出现募投项目可
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确定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等情况,将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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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6.5.2 条、第 6.5.9 条等规定

       1、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5.2 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5.2 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节规定。”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5.2 条的规定。

       2、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5.9 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5.9 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5.9 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基于行业判断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合理控制投资
节奏,其中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进度较慢,但未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5.2 条、第 6.5.9 条等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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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湖南宇晶机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小雨                     王   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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