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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晶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9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和
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
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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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披露;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第
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
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
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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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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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筹划和进展 情况。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该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规
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
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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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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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
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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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
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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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
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条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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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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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及《上市规则》的第
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
九条及《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
联人发生《上市规则》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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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或指派,公司下列人员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有关部门在公司互联网上
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
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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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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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
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四)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司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入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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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作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其他高管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
任;

       (四)公司向高管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当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并由双方就交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五)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的资料;

       (七)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调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五条   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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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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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
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到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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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
不符之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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