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7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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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使公司公布的
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
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相关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
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应当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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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
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
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
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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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 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差错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 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
或调查人的;
(五) 董事会认为存在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存在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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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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