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等因素,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公司 2021 年度
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投资回报情况之下提出,预案
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
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初步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的
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和重大缺陷。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薪酬的确认发放与 2022 年度薪酬政策
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 2021 年度盈利情况、个人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同时,充
分考虑了公司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薪酬,并同意将董事 2022 年度薪酬事项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经核查,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有能力对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控制。因此同意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公司
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
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
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
理。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审议了对控股子公司湖南宇星碳素有限公司向相关金融
机构申请总额为 5,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宇星碳素实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800.0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以往年度
审议了对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延续到本报告
期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实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为 3,500.00 万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300 万元。
独立董事:江云辉、杜新宇、唐曦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