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麦食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04
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19-011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40 号文”核准,桂林西麦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20,000,000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66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股款为人民币 733,2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72,562,507.5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0,637,492.4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013 号)。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
近期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
林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募集资金用途
桂林西麦食品 兴业银行股份 55502010010003 燕麦食品产业化项目、品牌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桂林 1584 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
分行 江苏西麦燕麦食品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一期)和研发检
测和信息化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 41010078801700
河北西麦食品
银行股份有限 000403 燕麦食品产业化项目
有限公司
公司桂林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 41010078801900
河北西麦食品 研发检测和信息化中心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 000402
有限公司 项目
公司桂林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55502010010003
江苏西麦食品 江苏西麦燕麦食品生产基地
有限公司桂林 1608
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一期)
分行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以下
简称“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宏兴、许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者为准)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
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四、 备查文件
1、《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和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西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尾号 0403)
4、《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尾号 0402)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9]ZA15013 号)。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