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 :(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 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117号 致: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桂林西麦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 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 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20年5月 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11日的《证券持有人 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公司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 18日上午9:15至 2020年 5月18日下午 15:00时的任意时间。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 股份48,29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0.3732%。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 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4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8,341,260 股;同意 48,341,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8,341,260 股;同意 48,330,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10,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8,341,260 股;同意 48,340,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8,341,260 股;同意 48,340,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8,341,260 股;同意 48,340,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2,1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48%;反对100股,占出席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2%;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8,341,260 股;同意 48,340,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1,9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65%;反对300股,占出席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弃权500股, 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谢庆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48,299,77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1,217股。 (2)选举谢金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48,299,388股;其中,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28股。 (3)选举耿国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48,299,277股;其中,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7股。 (4)选举姜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48,299,38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828股。 (5)选举杨才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48,299,27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717股。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隗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48,299,777股。 (2)选举李义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48,299,888股。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明辉 负责人:张 炯 魏 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