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麦食品: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2020-06-17
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20-033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912,94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8.641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4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桂林西麦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344 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
起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2,000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0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拟定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以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总股本(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 16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8,000,00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80,000,000 股。待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两个月内实施,不会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造成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 5 名,分别为:BLACK RIVER FOOD 2 PTE.
LTD.(以下简称“BRF”)、CASSIA NUTRITION LIMITED(以下简称“CASSIA”)、
桂林中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桂林中麦”)、桂林北麦
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桂林北麦”)、桂林好麦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桂林好麦”)。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东的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累计可减持发行
前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
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3)
1 BRF
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
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
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
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
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
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
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
Cassia、
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
桂林中
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
2 麦、桂林
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北麦和桂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
林好麦
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
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
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
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3 谢淑琴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
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股票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
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
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
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
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
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
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
4 隗华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
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
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1、截至该承诺函出具之日,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及
1 BRF
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
(包括现有的以及其后可能设立的控股企业,下同)将尽量避
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其本公司/本企业/本
人不利用其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将来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不可避免的与其本公司/本企
业/本人或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
联交易,则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
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
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
人或其下属企业给予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其本公司/本企
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何一项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交
易条款或条件。
4、该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再作为发
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
(3)、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
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
1 隗华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本人以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
保。
(4)、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
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
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1 隗华 (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
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
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
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
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一致。
3、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2020 年 4 月 15 日,BRF、候选董事耿国铮、监事隗华出具《关于股份减持
意向的承诺函》,相关内容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公告》中披露。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后 6 个月内,承诺其采取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即 800,000 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 BRF
即 1,600,000 股。采取协议转让的,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
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若公司届时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
调整。
自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公告》
2 隗华 披露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
自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公告》
3 耿国铮 披露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
4、法定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有其他承诺等与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有关的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
司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4,912,9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641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持股情况及托管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数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总数(股) 量(股)
1 BRF 11548800 11548800
2 CASSIA 2851200 2851200
董事耿国铮通过桂林中
3 桂林中麦 134100 134100
麦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监事隗华通过桂林北麦
4 桂林北麦 214680 214680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 桂林好麦 164160 164160
注:上述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关于股份减持的限制。
5、谢淑琴通过桂林中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并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做出了限售承诺安排,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
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6、耿国铮通过桂林中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隗华通过桂林北
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做
出了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
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相关规则;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
持的相关承诺;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招商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