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麦食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12
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20-056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40 号文”核准,桂林西麦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20,000,000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66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股款为人民币 733,2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72,562,507.5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0,637,492.4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013 号)。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孙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研发检测和信息化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 12,366.75 万元对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西麦”)进行
增资。公司尚未投入河北西麦的募集资金将直接投入江苏西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西麦”);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结余的部分募集资金从原实
施主体河北西麦转投入江苏西麦;通过注资的方式,将结余部分募集资金从原实
施主体河北西麦转投入南京西麦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西麦”)。
江苏西麦、南京西麦将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及 2020 年 9 月 18 日披露的《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
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具体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
运营及信息化中
南京西麦 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10078801300000973
心建设项目
桂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江苏西麦燕麦食
江苏西麦 611979945682
限公司桂林分行 品创新工厂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宏兴、黄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者为准)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
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四、 备查文件
1、《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西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南京西麦大健
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