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麦食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18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七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一、《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我们认
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我们认
为:
公司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收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公司运营情况的综
合体现,体现了指标的科学性;同时该指标也是经过审计核实的财务报表数据,体
现了其合理性。净利润的目标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
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值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晏、杨才
202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