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125 号 致: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桂林西麦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信达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 效的《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 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 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22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2022年5月17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16日的《证券持有人 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年5 月19日下午14:00在公司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5月19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 股份47,268,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21.1077%。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信达律师通过视频参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名,代表公司股份7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348,248股;同意47,347,8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2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5%;反对400股,占出席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348,248股;同意47,348,2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6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348,248股;同意47,348,2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6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348,248股;同意47,348,1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5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100股,占出席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348,248股;同意47,348,2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6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348,248股;同意47,348,1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5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100股,占出席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348,248股;同意47,348,2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 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6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348,248股;同意47,347,7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 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100股,占出席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9%;反对500股,占出席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明辉 负责人:林晓春 何凌一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