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22-036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26,243,76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6.541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4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桂林西麦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344 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 起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2,000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0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总股本(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6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8,000,00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80,000,000 股。2020 年 7 月 3 日,公 司完成权益分派,股份总数由 80,000,000 股变更为 160,000,000 股。 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0 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库存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3.75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 60,000,000.00 元,不送红股,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 64,000,000 股。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完成权益分派,股份总数由 160,000,000 股变更为 224,000,000 股。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570 股。经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224,000,000 股变更为 223,940,430 股。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62,761 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223,940,430 股变更为 223,277,669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23,277,66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为 127,565,437 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126,243,76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7.1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5,712,2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 8 名,分别为:桂林西麦阳光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桂林阳光”)、广西贺州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世 家”)、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隆化县铜麦企业管 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贺州铜麦”)、SEAMILD ENTERPRISES GROUP (AUST.) PTY. LTD(以下简称“澳洲西麦”)、XIE LILING、LI JI、谢世谊、谢玉菱。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东的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 谢庆奎、 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胡日红、 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谢金菱、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 1 XIE LI 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 LING、LI 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股票期末 JI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 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 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 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5)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 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 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 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谢玉菱和 2 (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 谢世谊 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 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股票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 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 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 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 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 桂林阳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光、贺州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3 世家、澳 份。(2)本企业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洲西麦和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贺州铜麦 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 较的发行价,以下同)。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 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 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 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 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 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2)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1 谢庆奎、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胡日红、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 谢金菱、 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 XIE LI 息处理),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 LING、LI 照《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增持公 JI 司股份,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 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本 人符合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将在收到 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 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 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 息处理),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 照《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增持公 司股份;(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谢庆奎、 2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 谢金菱 价措施的,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 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3)若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 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 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1、截至该承诺函出具之日,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其本公司/本企 业/本人或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现有的以及 谢庆奎、 其后可能设立的控股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 胡日红、 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利用其在发行人 XIE LI 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LING、谢 3、如果将来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不可避免的与其本公司/本企 金菱、LI 业/本人或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 1 JI、谢世 交易,则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 谊、谢玉 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其本公 菱、桂林 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或其 阳光、贺 下属企业给予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州世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任何一项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交易条款或 澳洲西麦 条件。4、该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再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 存在关联关系。 (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谢庆奎、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其本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 胡日红、 资(含设立、并购等,不含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下同)与发行 XIE LI 人或其下属企业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1 LING、谢 营实体,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 金菱、LI 人或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2、自承诺函出具之日 JI、谢世 起,其本人将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下 谊、谢玉 属企业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菱 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或其下 属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以避免对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3、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其本 人承诺若其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 存在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等商业 机会无偿让予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并按照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4、如发 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其本人将不 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5、如其本人 及其本人以任何形式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 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其本人将赔偿因此给发行人及其下 属企业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6、其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发 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损 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7、上述 各项承诺于其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其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均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5)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谢庆奎、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胡日红、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日内依法购回已 谢金菱、 1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 XIE LI 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LING、LI 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JI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 红及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 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及本人从公司领 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 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 谢庆奎、 2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 谢金菱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本人以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 保。 (6)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承诺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约束职务消费行为;3、不动 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同意公 谢庆奎、 1 司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谢金菱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公司未来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同意将行权条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 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 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 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谢庆奎、 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胡日红、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 谢金菱、 1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XIE LI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 LING、LI 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JI 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 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 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 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 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 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 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 谢庆奎、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 谢金菱 (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 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 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 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 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一致。 3、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 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 司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26,243,76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6.541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8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持股情况及托管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 量(股) 桂林西麦阳光投资有限 1 47,268,648 47,268,648 公司 广西贺州世家投资有限 2 27,889,680 27,889,680 公司 SEAMILD ENTERPRISES 3 27,741,000 27,741,000 GROUP (AUST.) PTY. LTD 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 4 5,283,768 5,283,768 中心(有限合伙) 5 XIE LILING 4,515,168 4,515,168 6 LI JI 4,515,168 4,515,168 7 谢世谊 4,515,168 4,515,168 8 谢玉菱 4,515,168 4,515,168 合计 126,243,768 126,243,768 注:公司在上市后至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期间实施了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总股本因此而增加,也导致了首发前股东所持限售股股份总数增加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严格履 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