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麦食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8-20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二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3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 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5
第六章 附则 ................................................. 6
2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桂林西麦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桂林西麦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3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二)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监
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
的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4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应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将
会议文件送达与会者。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作好
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及 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
共 6 页,第 5 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共 6 页,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