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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麦食品: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264 号


致: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桂林西麦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信

达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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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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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2年9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

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22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2022年9月27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26日的《证券持有人

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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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0名。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信达律师通过视频参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47,490,54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1.26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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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21,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

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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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21,9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本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67%。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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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67%。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67%。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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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67%。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67%。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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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67%。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67%。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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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67%。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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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明辉
     负责人:林晓春




                                           何凌一




                                         202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