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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麦食品: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04-13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孙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

属子公司、孙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

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孙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以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

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

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

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
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董

事会权限范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

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

料;并根据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
需求申请。如外汇敞口是因收付汇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而产生,则由财务部

直接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

    (二)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操作、包括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及日常管理。

    (三)审计监察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

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董事会审核委员报告。

    (四)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外

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

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业务申请单提供给财务部。

    (二)财务总监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外汇衍生品

交易金额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核后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具体

操作并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进度。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进行台账管理,跟踪衍

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并联合业务需求部门向财务总监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

易头寸情况、本期衍生品交易综合损益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五)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并定期报送证券投资部,支撑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

    (六)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日常管理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信息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审核委员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

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

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已

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财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财务总监

进行汇报,提交分析报告和拟定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立即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

效控制。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

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 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财务总监应立即

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当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

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

币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

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