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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电计量:关于签署担保协议的公告2020-09-18  

                        证券代码:002967            证券简称:广电计量            公告编号:2020-065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担保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广电计
量”)、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广电计量”)、广电计量
检测(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广电计量”)、广电计量检测(江西)有
限公司 4 家全资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以下简称
“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申请的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期限 2 年的综合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沈阳广电计
量、南宁广电计量、合肥广电计量与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
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沈阳广电计量、南宁广电计量、合肥广电计量 3 家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公司
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对公司为上述 3 家全资子公司贷款所提供的担保分别提
供反担保,即以上述 3 家全资子公司名下等额有效经营资产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承

                                      1
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如因上述贷款原因需对第三方履行保证责任时,公司有权
优先处置上述 3 家全资子公司相应价值的有效经营资产,以保证公司足以对第三
方履行担保责任;相应价值的有效经营资产的处置,由公司根据担保情况提出并
可自行确定资产范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广
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广电计
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乙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流动资金贷
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分别为:贰佰万元整(沈阳广电计量)/贰佰万元
整(南宁广电计量)/贰佰万元整(合肥广电计量),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6 日始
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止。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
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
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及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保证方式
    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项下或主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承担共
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
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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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
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
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
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
减少。

       (四)保证期间
       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
情况下,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等业务,
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
算。


        四、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反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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