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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电计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9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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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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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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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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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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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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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监管及

披露;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披露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司其他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式泄露、报道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书面及电子设备储存的有

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书面文件、存储设备等妥善保

管,禁止提供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携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所获悉的公司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或机构透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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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各个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知悉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

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前述报告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报告人应当提供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履行以下审核手续: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或被授权人审核。

    (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经审核通过后,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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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

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

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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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漏。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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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负责保密义务,应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并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回复监管部门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编写

相关回复文件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

案管理事务。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个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涉及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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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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