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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计量: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28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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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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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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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以
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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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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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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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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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4 年 11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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