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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19-11-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3-1-1-1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古东璟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业务总监,法学学士,保荐代表
人。200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负责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财务顾问项目、深圳市
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重大资产收购项目、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苏州天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
目、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周服山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总经理,会计学硕士,保荐代表
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了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
司200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并先后负责了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苏州天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及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汇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项目、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余鹏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业务经理,审计硕士,准保荐代表
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2017年加入国信证券,先后参与完
成了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
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吴小武先生、石文琪女士、言盛先生、但敏女士、韩亚鑫先生、宋立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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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公司”或
“发行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21-23楼
    成立时间:2002年9月3日(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33605007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含安防设备及系统、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及辅助设备、
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多媒体设备、车载终端设备、监控设备)、智能装备、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车用电气信号设备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提供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电子设备安装,电子工程和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施工及维护;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电子设备、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安防设备、车载终端
设备、软件平台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自有
物业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3-1-1-4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锐明技术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锐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
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
改意见。2018年8月7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
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
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
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内核部
制作了会议记录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
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18年8月10日,公司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
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
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
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
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
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锐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
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18年8月10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锐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
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2018年8月10日,国信证券对锐明技术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




                                  3-1-1-5
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问核表。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
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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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
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
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锐明技术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锐明技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锐明技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锐明技术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1、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深圳市锐明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年9月3日,于2015年5月26日整体变更并更名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2749744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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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2002年9月3日起计算,已
达3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资报告验证已足额缴纳,发
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
    (二)规范运行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各项法人治理制度、各项内部管理制
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发行人5%以
上(含5%)股份的股东已经经过本保荐机构组织的相关辅导,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组织的辅导考试,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




                                  3-1-1-8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
    3、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
不存在下述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5、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公
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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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
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主
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的专项审核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1、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
强,现金流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
    3、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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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
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如下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
二十;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
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1-1-11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下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嘉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永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伊犁美旭超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伊犁锐趟
信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

    六、本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验证笔录机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
24403199320237277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



                                 3-1-1-12
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
包括: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保荐书》、《保荐工作
报告》以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披露信息进行核
查验证。本次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国信证券以自有资金于
本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截止本保荐书出具日,国信证券尚未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
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
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
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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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商用车通用监控产品市场,公司与大型综合性视频监控厂商
直接竞争。如果竞争对手后期加大资金及技术研发的投入,增加对该类产品的渗透,
将会加剧该类产品所在细分市场的市场竞争。若公司不能持续维持自身的竞争优势,
不断适应客户在产品功能、稳定性以及性价比方面的更高要求,则行业竞争的加剧将
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差异化程度较高的商用车行业信息化产品市场,公司与智能交通领域的专业厂
商直接竞争。如果竞争对手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对细分市场领域的渗透程度,或者因
公司进入新的细分市场领域而出现新的竞争对手,将强化该类产品所在细分市场的竞
争风险。若公司不能保持长期积累的核心竞争优势,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研发方向
和产品结构,则行业竞争的加剧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8,203.46万元、23,338.28万元、38,352.59
万元和20,697.5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1.91%、32.18%、35.43%和
37.32%。公司境外销售出口地主要为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其中销
往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460.02万元、7,424.90万元、15,587.76万元和5,524.0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6%、10.24%、14.40%和9.96%。美国对中国出
口商品加征关税主要涉及公司的车载视频监控终端产品以及摄像机、存储器、线材等
配件。
    美国市场是公司海外销售的主要市场之一,短期内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被大规模
替代的可能性较小,但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美国继续提高加征关税税率,将进
一步提高美国客户购买商品的成本。美国客户有可能要求公司适度降价,以弥补其因
加征关税导致的利润收窄,导致公司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从而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金额分别为6,997.66万元、9,021.17万元、12,803.50
万元和6,841.00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86%、17.37%、19.40%和18.65%。
公司境外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子元器件、存储器等。公司所采购的绝大部分原材料
未在中国的加征关税清单中,加征关税对公司采购成本无实质影响。但如果中美贸易
摩擦进一步加剧,导致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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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研发项目的风险
    为提升技术实力、保持市场份额,公司需要不断加大对新产品研发及新技术创新
的投入。虽然在研发实施前公司会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技术预研,但研发最终能否
成功,还受产品开发周期、推出时机、客户偏好、竞争对手的产品策略、市场的发展
阶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研发方向误判、研发项目失败或不能完全达到预期
目标、研发成本过高等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6,704.57万元、20,444.88万元、
33,644.65万元、31,074.84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40%、24.00%、
28.45%、47.36%,由于公司营业收入呈现季节性特征,下半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一般高
于上半年,导致报告期各年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若未来公司催收不力或主要
债务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将会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或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5、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合计金额分别为4,841.33万元、
1,596.17万元、2,016.54万元和2,886.6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23%、
1.87%、1.71%和4.40%。
    尽管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
治理文件,并在其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若公司的关联
交易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而关联方及利益相关方可能利用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
东利益的风险。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市场需求稳定、发展前景良好;发行人在行业内,尤其是在智
能交通领域内竞争优势较突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综上,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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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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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余   鹏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周服山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岳克胜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17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特指定古东璟、周服山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
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周服山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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