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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03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 号)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
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25]
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2,160 万股已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6,480

万股增加至 8,640 万股,注册资本由 6,480.00 万元变更为 8,640.00 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情况,对《公司章程
(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

授权经营层就上述事项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华人民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经中华人民
 第三条
           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1
章程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称“中国证监会”)【】文核准,于【】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
             年【】月【】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 号)核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准,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60 万股,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40.00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40 万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权激励;
             合并;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购其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司股份的活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五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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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职工。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第七十九条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公司回购股份(根据公司章程或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已 经 授 权 董事 会 的 除
             (五)股权激励计划;
                                              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七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第一百〇九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条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
             ……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办理

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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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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